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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滑倒致女顾客胸骨骨折 告游泳馆

2019-06-10 来源:红山塔下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几个月前的一天,方女士带着儿子前往一家游泳馆游泳,当她换好泳衣穿上一次性拖鞋,从更衣室前往游泳池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方女士感觉到上身剧痛,动弹不得。游泳馆工作人员赶紧上前,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高高兴兴的去游泳馆游泳

却不慎脚下一滑

摔伤导致八级伤残

这让市民方女士非常恼火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谈不拢

一气之下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顾客在游泳馆里受伤

游泳馆理当承担责任

让人意外的是

方女士却输了官司

这又是怎么回事?

天气炎热,去游泳馆游泳成为很市民的避暑选择,方女士在工作之余,也喜欢去游泳馆游泳。

几个月前的一天,方女士带着儿子前往一家游泳馆游泳,当她换好泳衣穿上一次性拖鞋,从更衣室前往游泳池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方女士感觉到上身剧痛,动弹不得。游泳馆工作人员赶紧上前,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方女士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游泳馆派人送来7000元慰问金。治愈出院后,经鉴定,方女士伤情为八级伤残。她于是找到游泳馆要求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她遂将游泳馆告到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游泳馆作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场所,理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法庭上,方女士称,事发当天,她购票后又另行购买了游泳馆指定的一次性拖鞋,因拖鞋底面无防滑设计,再加之从换衣间到泳池地面水渍未清理干净,导致她滑倒受伤,游泳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方女士要求游泳馆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损失。

“方女士说的不属实。”游泳馆方一听,连连“喊冤”称,事发当日,方女士带着儿子一起到游泳馆游泳,工作人员告诉方女士,孩子要到男更衣室更衣,同时告知需要更换拖鞋后才能入馆。之后,方女士自行更换了拖鞋,在入馆后她急着找孩子,慌乱中没踩到防滑垫上才滑倒摔伤,所以损害是她自己过错造成。

游泳馆方还表示,他们从未强制过任何顾客购买拖鞋,可自备拖鞋也可购买拖鞋,且她入馆后,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携带小孩要注意安全、小心滑倒,且事发后还给方女士送去了7000元慰问金,已经仁至义尽。

听了双方的辩解,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方女士摔倒受伤的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游泳馆不承担责任,于是驳回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游泳馆为何一点责任都没有?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法官说法

游泳馆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顾客摔倒系自身原因

办案法官张丽华解释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女士摔伤是否系游泳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游泳馆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经过调查核实,首先,游泳馆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在游泳池的入馆处张贴有《安全须知》和《安全提示》,馆内地面铺设有防滑砖、在换衣间到游泳池之间的路途中配有防滑垫,墙面设置有“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游泳馆通过《安全须知》等提示和工作人员多次的口头告知,已履行了作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在方女士受伤的事件中没有过错。

其次,在方女士发生身体损害后,游泳馆及时派工作人员将她送至医院,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无条件补偿了7000元,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而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且方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游泳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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