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漏诊,医院被判承担主责
摘要:最终经解剖确认,林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造成心包填塞而死亡。家属将之前林某就诊的两家医院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对该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为严重的
心胸外科疾病,因为病情进展突然,死亡率较高。如及时明确诊断有手术治疗的机会。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漏诊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前后经过两家医院就诊,均未明确诊断,最终当事人死于家中,两家医院被判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情况是如何的呢?
案情简介
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例,2011年2月当事人林某因剧烈腹痛至第一家医院就诊,医生做了简单询问后开具
药方,让患者打吊针、验血。患者在治疗了10个小时后,遵医嘱带药离院了。回家后,疼痛仍未好转。于是第二天,林某又至第二家医院就诊,向接诊医生详细说明了诊疗过程后,第二家医院医生又开药让林某继续输液治疗,林某自觉疼痛有所缓解,就诊6小时后遵医嘱带药离院了。回家后不久林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家人赶紧打救护车,但是等120赶到时发现林某已经死亡了。
最终经解剖确认,林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造成心包填塞而死亡。家属将之前林某就诊的两家医院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对该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本案前后经过两级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最终认为两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林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其中第一家医院承担40%、第二医院承担60%)。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报告意见,判令两家被告医院就林某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
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元。
邵颖芳律师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本案当事人因腹痛至第一家医院就诊,医方根据患者症状、体征给予相应检查及处理是符合诊疗原则的,但在患者症状无明显缓解的情况下没有拓展诊断思路,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造成漏诊。
患者因病情没有缓解,于第二天自行到第二家医院就诊,第二家接诊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仍参照前面医院的诊断思路给予患者做相应处理,没有给予留观处置,因此,两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林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两被告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其中第一家医院承担40%、第二医院承担60%),医学会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相关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林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6万元。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为严重的心胸外科疾病,因为病情进展突然,死亡率较高,目前手术治疗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手段,虽然此类手术的风险也相当大,但及时明确诊断还是至关重要的。让更多人意识到有主动脉夹层这类凶险的疾病,让更多临床医生可以在鉴定诊断时想到它,就是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