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其基础是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进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医院理事会模式的弊端
国家从2010年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来,各地在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有不同的模式。不管什么模式,其基本特征都是在医院建立一个由政府相关部门、医院管理者、社会人士、专家代表组成的理事会。
深圳法人治理公立医院
这些改革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为推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也为下一步深化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打下了基础。但是也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如果在每个医院都成立一个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理事会,将占用政府部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效率。在深圳,政府办的公立医院有57家,如果政府向每个医院都派出理事,改革难以为继。
第二,各家医院的理事会各行其是,难以推进公立医院的统一管理和标准化、一体化建设。
第三,医院理事会既履行政府办医重大事项决策权,也履行医院内部运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权,造成政府与医院的关系难以厘清。
第四,政府相关部门干预医院内部运营管理事务,并不利于促进医院按照自身发展规律运营,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深圳为何选择“分析决策”
公立医院是政府出资举办、授权医院管理机构或组织进行管理的医院,其重大事项可分为两类:
一是外部投入和监管事务,包括政府对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目标的界定,投资计划、每年补助经费的确定,以及每年运营绩效的考核等。
二是内部运营管理事务,即在政府确定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政策标准和投入总规模内,医院如何进行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如何开展业务工作,如何实现医院的运营管理目标。
因此,我们要推动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由成立的理事会负责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首先要清晰界定政府与医院之间的权责关系。外部投入和监管事务属于政府这一“出资人”的职权;内部运营管理事务则要落实到医院自身上去。
基于上述原因,深圳市在构建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上,采取了“分级决策”的制度。
一是外部投入和监管事务。深圳市于2012年实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设立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管中心),代表市政府统一履行举办公立医院职责,监管公立医院人财物等运行。市医管中心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由市领导、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人士组成了市医管中心理事会,由理事会履行市医管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包括履行对医院管理团队的聘任审核;在政府确定的政策标准及资源总规模内,审议公立医院的整体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改革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预决算、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评估结果等事项。因此,市医管中心理事会是公立医院的“大理事会”,实际履行了对医院的外部投入和监管事务决策权。
二是内部运营管理事务。在传统管理体制下的公立医院,不再另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继续行使医院内部运营管理事务决策权。在新建的公立医院,市医管中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委托医院运营方(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医院或专业医院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并在医院建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决策层,以下简称“医管会”)、医院管理团队(执行层)、监事会(监督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医管会由市医管中心代表、运营方代表、医院院长、专家代表共同组成;医管会主任由运营方委派。主要职责是履行医院内设机构重要人事任免、改革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内部运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医院管理团队由院长、副院长和总会计师等组成,负责医院内部日常运营管理,院长由运营方提名;副院长由市医管中心、运营方协商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医管会和医院管理团队的职务行为;成员由市医管中心代表、运营方代表、医院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市医管中心提名。医院管理团队负责贯彻落实医管会决议,履行医院日常管理职责;赋予其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薪酬以及内部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分级决策”的优势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清晰界定市医管中心理事会与医院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形成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效克服了前面提出的当前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遇到的难题。而且还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优势。
一是可以有效衔接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市医管中心代表市政府统一履行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的改革目标,维持市医管中心及其理事会的整体制度框架、管理职能和管理范围不变。
二是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理顺了政府与医院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理顺了公立医院的出资人、运营方的职责;以此为基础,便于市医管中心进一步转变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方式,从过去直接组建医院领导班子去管理医院,转变为委托名校、名院以及其他医院管理组织去牵头组建医院管理团队,以此更好地落实医院运营管理的自主权,提高医院管理绩效。
三是有利于推进医院管理一体化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全市公立医院由一个“大理事会”决策,有利于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统一的运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标准,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标准化;优化公共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各医院专科发展的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