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于2012年11月10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住院处待产,并且预交了1500元药费。白某入院时的诊断为先兆早产、疤痕资子宫,11月3日,她出现规律宫缩,医生建议剖宫分娩。
当时,该院医生将白某的病情且存在的风险告知她及家人,经过同意后马上进行剖宫手术。手术前听胎心音正常,腰麻成功平卧后却不能听及胎心音,手术过程中发现白某的子宫完全破裂,经已胎死宫内。
贺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白某子宫破裂修补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而白某认为,正是由于医院对她的病情的特殊性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她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期,最终使胎死腹中,造成此次的医疗事故。于是白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结果判令医院需承担40%额责任,赔偿白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余元。
审理该案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应当对患者的特殊风险进行全面的考虑,并积极与其沟通。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方病情特殊性(疤痕子宫)风险认识不足,沟通不到位,患者发生子宫破裂,胎死宫内与医方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