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的双胞胎还没出满月就相继因病死亡,孩子母亲认为医院用药不当造成医疗事故,于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百余万元。近日,经专家组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法院判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10余万元。
2011年7月初,周女士产下一对双胞胎。时隔不久,长子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8月初,幼子又因新生儿肺炎死亡。周女士查看医疗档案记录时发现,医院所用药品的药效与其儿子病情不适应,如按病历记录情况用药会直接导致孩子死亡。因此,她认为医院应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庭审时,医院代理人表示,周女士的孩子早产,医院在治疗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病历用药和实际用药并不一样。”代理人对此解释说,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时笔误,实际用药是对症治疗,不存在错误。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聘请医院专家组成鉴定团,对该案进行“听证”。
专家查看医嘱内容用药为“盐酸去氧肾上腺素”,而高危儿观察护理单所示为“盐酸肾上腺素”。“两张单据记录不符,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医生笔误。”不过,专家认为,从病历记录分析,医院使用药品后,周女士长子的心率明显上升,所以院方使用“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可能性较小,实际用药应该可认定为对症下药。对于幼子的死亡,专家一致认定医院治疗手段正确,不存在医疗过错。
听取专家团的意见后,法院认定,周女士两个孩子死亡是早产、严重并发症、呼吸窘迫综合征、败血症等各种原因综合导致,与医患双方争议的药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院在治疗周女士的长子时存在过错,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周女士1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医院已履行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