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健客网 > 新闻频道 > 政策解读 > 权威发布 > 315新法施行:食药纠纷举证倾向消费者,虚假认证需负责

315新法施行:食药纠纷举证倾向消费者,虚假认证需负责

2014-03-15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施行,最高法法官回应消费维权的热点,表示食品药品纠纷时举证责任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食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须担责。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根据新法新规,回应了消费者有关食品药品维权的问题。

  食品药品纠纷:举证责任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

  消费者购买了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在取证上,自己既没时间又没专业的鉴定设备,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法官解答: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作出了向消费者倾斜的规定,即消费者对食品、药品质量不合格或遭受损害进行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即转移给经营者。

  因食品药品纠纷引起的诉讼有两种,一种是违约之诉,也就是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也就是购买食用食品、使用药品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诉讼。消费者在这两种诉讼中举证责任不一样。在违约之诉中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了涉案商品,还要初步证明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的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且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销售者要证明其所售食品合格,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也就是说,消费者首先应分清楚自己的维权诉讼属于以上哪种,如是违约之诉,只需要找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证据。如是侵权之诉,除了要证明产品的不合格,还要证明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自身的人身权益受损的证据。

  食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须担责

  现在很多食品都有各种各样的认证,蔬果的绿色、有机,食用油用非转基因大豆花生等等五花八门等标识,如果买到假认证的食品,消费者能否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解答:这种情况可以向食品认证机构追责。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

  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区分了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在购买食品感觉被欺骗后,消费者除了向生产商追讨赔偿外,还可以向产品上的认证机构追究责任,也望新法可以敦促各大生产商诚信交易,构建一个相互信任的和谐市场。

看本篇文章的人在健客购买了以下产品 更多>
有健康问题?医生在线免费帮您解答!去提问>>
健客微信
健客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