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孕妇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胎儿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潘先生和高女士称,二人因此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潘先生夫妇将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3万余元。
原告曾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婴儿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对高女士产前筛查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且医疗过错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本案涉及孕期胎儿超声“畸形筛查”的内容,我国院内筛查包括以下六大畸形: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巨大损缺、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其他胎儿畸形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超声“胎儿畸形筛查”范畴。如需要筛查胎儿其他畸形,建议赴上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
因果关系的分析
本案中,通过鉴定确定了医院存在部分过错,但是也清楚地明确了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胎儿存在的肢体残缺是由于胎儿自身发育形成的,不是医院的检查和治疗行为造成的,医院对胎儿的出生告知存在缺陷,但是,对胎儿的身体缺陷没有直接责任。因此,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患儿家属来说,他们会感觉自己很无辜。毕竟,本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无从判断对胎儿的去留选择,完全依靠医师的诊断和建议。这个过程中,医师未曾告知过胎儿存在问题的地方,家属始终认为胎儿是正常的,因此,才造成出生缺陷的问题。
判决会掌握尺度
鉴定意见报告已做出分析,医疗机构“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告知不全、未履行充分告知、告知方式不合理等,因此,存在医疗过错的医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后面的“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且医疗过错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明确地指出,不存在技术上的过错,医师的产前检查没有问题。
所以,法官在判决法律责任比例的时候,一定是按照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比例来确定,从司法实践看,估计会在10%~30%,也就是轻微责任比例来确定。
医师维权的提醒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医师来说,这是在技术上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在法律规则上,还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从平衡权利义务的角度,如果把全部技术上的不确定,完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官会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把握合理的尺度,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