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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封杀令:医务人员收回扣3000元,开除!

2018-04-14 来源:健客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此前,在上海、安徽的医疗反腐文件中,5000元成为界定医生能否保住饭碗的一条红线,医生受贿超过5000元的,一律免职。

为刹住医药、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严惩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等的行为,又一地卫计委放大招了!

4月3日,宁夏卫计委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宁夏也是继上海、安徽等地后,又一个正式发布医疗反腐文件,惩处医疗商业贿赂的省份了。《规定》从2018年5月3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

此前,在上海、安徽的医疗反腐文件中,5000元成为界定医生能否保住饭碗的一条红线,医生受贿超过5000元的,一律免职。

如安徽省就规定,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

上海也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而与上海、安徽不同的是,宁夏再次刷新了5000元的受贿红线,将其直接降至3000元。《规定》明确,医生收受红包、回扣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3000元即可让医生丢掉饭碗。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医疗反腐史上针对医生收受红包、回扣出台的最严厉的惩处措施。

同时,《规定》还特别针对医药、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不良行为,提出“七不准”,点名不得与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发生某些行为。

医生收受3000元及以上,即可开除!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五)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索取“红包”、回扣的从重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科室负责人也要“背锅”!

《规定》中提到,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本规定问题突出并被查实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也就是说,医生收受红包、回扣,除了医生本人要接受处罚外,其科室的领导人也将背负连带责任!

涉及的医疗设备、耗材,直接踢出局!

《规定》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违反本规定提供回扣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予以曝光。

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85号)处理。

而根据宁卫计发〔2016〕85号的规定,对列入自治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所生产和代理的药品、耗材、医疗设备,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挂网资格。

“七不准”

除了以上处罚措施外,《规定》还提出了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的“七不准”:

(一)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

(二)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给予的现金、物品,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其本人及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六)不得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国家和各地对医药、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监管的加强,到前不久的上海、安徽专门出台的针对医疗商业贿赂的文件,再到此次宁夏的《规定》的出台,种种迹象都在表明,医疗反腐,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国家和各地卫计委正在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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