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年的脚步声,好消息一茬接着一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磅消息,医院传统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
在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的审议和修改,我们终于在2018年新年伊始迎来了正式版!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制正式版出台!
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
明确将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等,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行备案管理;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对其备案的中药制剂负总责
《公告》中规定,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对传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此类制剂的临床使用。而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备案的中药制剂负总责,会在源头上杜绝乱备案的发生。
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另外,《公告》还提到,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要准备哪些材料?小编奉上《公告》原文,大家仔细阅读~
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六、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八、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X为省份简称。
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
十、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十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十三、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十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十七、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十八、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9日
清热利湿,利胆排石。用于湿热蕴毒、腑气不通所致的胁痛、胆胀,症见胁肋胀痛、发热、尿黄、大便不通;胆囊炎、胆石症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20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13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19.5舒肝理气,散郁调经。用于肝气不舒的两胁疼痛,胸腹胀闷,月经不调,头痛目眩,心烦意乱,口苦咽干,以及肝郁气滞所致的面部黧黑斑(黄褐斑)。
健客价: ¥45散瘀消肿,活血止痛。用于关节炎及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局部疼痛。
健客价: ¥33补脾健胃,利湿止泻。用于脾胃虚弱,饮食不消,或泻或吐,形瘦色萎,神疲乏力。
健客价: ¥18透窍消肿,祛风退热。用于慢性鼻窦炎、鼻炎及鼻塞头痛,浊涕臭气,嗅觉失灵等。
健客价: ¥25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12健脾和胃,平肝杀虫。用于脾弱肝滞,面黄肌瘦,消化不良。
健客价: ¥24降气化痰,止咳定喘。用于风寒入肺,肺气不宣引起的咳嗽痰多,喘促胸闷,周身酸痛或久咳不止,以及老年支气管炎咳嗽。
健客价: ¥25温中补虚,和里缓急,开胃消食。用于脾胃虚寒,脘腹隐痛,喜温喜按,胃纳不香,食少便溏。
健客价: ¥26.5益气养阴,培补脾肾。用于气阴两虚,脾肾不足所致的乏力气短,自汗盗汗,口干咽燥,头晕耳鸣等症。
健客价: ¥548清热解毒,凉血。用于风热感冒,咽喉肿痛。
健客价: ¥23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症候者。
健客价: ¥10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8散瘀止血,消肿定痛。用于跌扑肿痛。
健客价: ¥248健脾和胃,理气活血。用于脾胃不和所致的上腹疼痛,痞满纳差以及慢性胃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28收敛止泻,解毒消食。用于湿热泄泻,伤食泄泻。
健客价: ¥22温中补虚,调和肝脾,行气止痛。用于脾胃虚寒及肝脾不和所致的脘腹疼痛,腹胀喜温,反酸嗳气;慢性浅表性胃炎见上述症状者。
健客价: ¥19清肝明目,疏风散热,除湿痹、解疮毒等症。用于风热感冒,目赤头疼、头晕耳鸣、咽喉肿痛等症。并可作清凉饮料。
健客价: ¥13清肺,化痰,止咳。用于痰热咳嗽,痰多,色黄黏稠,胸闷口干。
健客价: ¥16经炮制后,药性由微寒转微温,补益性增强,所含的地黄多糖具有明显的免疫抑瘤活性,还有显著的强心、利尿、保肝、降血糖、抗增生、抗渗出、抗炎、抗真菌、抗放射等作用。脾胃虚弱,气滞痰多,腹满便溏者忌服。
健客价: ¥12辛凉透表,宣肺止咳,清热解毒。用于外感风热,发热恶寒,头痛咳嗽,咽喉肿痛。
健客价: ¥27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