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医疗保险惠民便民的服务宗旨,如何有效的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1月5日召开的“维护参保人员基本用药权益专项培训会”,市人力社保局医保标准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本市医保药品的管理模式和历史沿革,并详细解读了市人力社保局自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的四个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7〕100号
《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7年9月1日起,将经国家人社部谈判确定的利拉鲁肽等36种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并经组织专家评议,将包括17种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物和中药、2种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1种治疗血友病用药在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分别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偏瘫等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
此项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尤其是患有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津人社办发〔2017〕251号
《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后,参保患者反映,定点医疗机构因受医疗控费等多种因素影响,不采购药品或断供药品,导致36种国家谈判药品出现“进的了医保”,“进不了医院”的情况,影响了在医院购买药品并享受刷卡报销待遇。为此,市人社局再次印发文件,自2017年9月28日起,从3个方面保障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一是完善总额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服务,导致医保额度超标的,医保在年终清算时调整增加医保额度,切实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额度方面的担心。同时,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保障供应的口服类谈判药品,可以指定1至2家定点零售药店,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
二是实施精准管理。参保患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就医,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精准管理,参保患者在本人定点服务机构和经责任医师诊疗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加强医保监督管理,严查36种国家谈判药品违规骗保行为。
此项政策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保药品准入机制、降低参保患者用药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本市调整并发布新版《药品目录》前,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目录》及现行《药品目录》分步执行。现行《药品目录》中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按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定:
暂定200元(含)以下药品不增付
200元到1000元(含)药品增付5%
1000元到5000元(含)药品增付10%
5000元以上药品增付15%
其中已纳入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在新的医保支付范围发布前,个人增付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项政策是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发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的重要举措。
津人社局发〔2017〕117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7年10月17日起,将1650个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包括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培美曲塞等肿瘤治疗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