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表示,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10月1日,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全文见附件。
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负全责,文号可合法转让
明确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药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生产经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赛柏蓝认为,这意味:产品文号可以进行合法的转让(买卖)了。
取消GMP、GSP认证,写进法律
将临床试验机构由认证改为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第十条、第十六条)。将原料药和辅料修改为与药品一并审批。
数据造假,10年禁入行业
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存在资料和数据造假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行业禁入;
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总局表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只是局部修改,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赛柏蓝独家消息:修改的内容,会很快实施
日前,上海交大凯院法学院举办了“聚焦《药品管理法》修改”的论坛,赛柏蓝应邀出席,当日会上,总局相关负责人即表示,意见稿将于周一(22日)公布。
参会的一位总局领导透露,此次修正案,顺利的话,今年12月份或明年2月份就能够通过,有些内容就能够先期实施。
对于这次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改革,她表示“根本上还是鼓励创新,使研发机构的人员自己能够持有药品批准号,而不是把号搁在一个药品生产企业身上,使生产和上市许可分离。”
“持有的产品,可以转让,也可以委托生产,但,必须要对这个产品,从研发开始,一直到生产过程,到上市,到出厂,年度报告、召回、追述、数据管理都得管。”
同时,这位领导透露,年底,总局还将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一个全面的修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保障公众用药权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研制新药,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逾期未通知的,申请人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研制与已上市原研药品或者参比药品安全、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三十一条修改为:“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经营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药品经营的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其药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受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持续研究、责任赔偿等能力,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指定境内具备相应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管理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发现新的潜在风险或者风险改变的;
(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等发现药品可能风险大于获益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再评价义务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再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药品再评价。”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使用依照本法需要一并审批而未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检查员应当具备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查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实施分级管理,建立考核、薪酬、晋升等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泌尿、生殖、消化、呼吸系统和皮肤、软组织等急慢性细菌感染等。
健客价: ¥20消肿止痛。用于骨性关节炎所致的关节疼痛、肿胀、活动受限等症。
健客价: ¥59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乳腺炎。
健客价: ¥11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胃肠间质瘤(GIST) 2)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RCC)。
健客价: ¥12700排除肠道内的脂肪及废物,防止体内脂肪堆积,清除体内一些有害重金属,调节血压,通血管,降胆固醇,有助改善关节通风症,控制及调节体重,强健肾脏,减轻小便频密现象,帮助食物的消化和吸收。适用人群:1想控制体重瘦身者。2体内毒素挤压多的都市时尚女士。3想使皮肤增白滋润的女士。
健客价: ¥169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
健客价: ¥12清热解毒。用于咽喉肿痛,疮疖。
健客价: ¥9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
健客价: ¥15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
健客价: ¥15清热解毒。用于咽喉肿痛(急性扁桃体炎),疮疖。
健客价: ¥12清热解毒。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疗肿、乳腺炎等症。
健客价: ¥16平肝疏络,活血祛风。用于肝气郁结、经络不疏引起的胸胁胀痛、肩背串痛,手足麻木、筋脉拘挛。
健客价: ¥16平肝疏络,活血祛风。用于肝气郁结,经络不疏引起的胸肋胀痛,肩背串痛,手足麻木,筋脉拘挛。
健客价: ¥17用于胃食管反流、功能性消化不良,糖尿病性胃轻瘫和恶心呕吐时的对症治疗。
健客价: ¥15.5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
健客价: ¥12清热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疖肿,乳腺炎。
健客价: ¥18.5用于发热及轻、中度的疼痛。
健客价: ¥13清热解毒,醒脑安神,豁痰开窍,镇惊熄风。用于高热神昏,烦躁谵语,抽搐惊厥,中风窍闭,头痛眩晕;高血压、脑中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26温阳散寒,健脾益胃,活血化瘀。用于治疗胃寒疼痛,脾虚泻泄及脾不统血所致的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出血、气血瘀滞所引起的高血压等症。
健客价: ¥108清热解毒,醒脑安神,豁痰开窍,镇惊熄风。用于高热神昏,烦躁谵语,抽搐惊厥,中风窍闭,头痛眩晕:高血压、脑中风见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28免疫调节。
健客价: ¥288活血化瘀,软坚散结。用于气滞血瘀所致子宫肌瘤、盆腔炎性包块,症见小腹胀痛、腰骶酸痛、带下量多、肛门坠胀、舌暗有斑。
健客价: ¥28清热解毒,醒脑安神,豁痰开窍,镇惊熄风。用于高热神昏、烦燥谓语、抽搐痉厥、中风窍闭,头痛眩晕。亦用于高血压及一切急性炎症伴有的高热不退,神志昏迷者均有显效。
健客价: ¥105清热解毒,醒脑安神,豁痰开窍,镇惊熄风。用于高热神昏、烦躁谵语、抽搐痉厥、中风窍闭,头痛眩晕。对于高血压及一切急性炎症伴有的高热不退,神志昏迷者,均有显效。
健客价: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