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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广告缘何明目张胆挑战法律

2017-08-11 来源:移动医疗圈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虚假医药广告根本不是法外之地。2015年,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集中公布13个前一段时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其中,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吉林省电视台等10家广播电视台及一家制药企业、两家传媒公司因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广告法规定,分别被罚款1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应当承认,如此集中披露处罚众多广播电视媒体、传媒公司和医药企业,在以往来说是并不多见的。这也是监管层面针对此前社会关注的“医疗广告表演者”问题,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这次处罚之所以会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涉及“神医”刘洪滨们。今年6月,“神医”刘洪滨的事情经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对虚假医药广告的广泛谴责和极大愤慨。

  长期以来,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已成为了一种社会公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近年来,虽大力整治,但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顶风违法、名目张胆挑战法律问题十分突出。

  诚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公众对医药保健品的需求也在加大,广告宣传则是人们认知、购买的重要渠道。然而,正是瞅准了大众的这一心理,类似刘洪滨的“神医”们便大行其道,公然欺瞒观众,甚至披上“专家”“权威”的华丽外衣坑害消费者。而在这其中,受众广泛的电视媒体却起着推波助澜之“功效”。毕竟,在众多观众尤其是老年人那里,电视媒体有着毋庸置疑的权威与公信力。这种以打着养生节目为幌子的背后,行的却是推销医药保健品之实。

  其实,虚假医药广告根本不是法外之地。2015年,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审查,否则不得发布等。

  由此可见,立法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对医药保健品领域乱象之弊不可谓不洞察。然而,即便如此,这些法律规制在实际执行中依然还是被大打了折扣。

  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所致。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单条播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但专题广告的时长往往可达20分钟,并且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广告资格。相比正规的医药广告,专题广告投放成本更低,播放时间更长,利润空间大,因此广受一些商贸公司或医药企业青睐。有媒体报道,一家商贸公司在某专题广告播送后不久就实现了上百万元的销售额,足见上当者之多。

  当然,问题不仅仅出在媒体上。正是有了从药品生产厂家、代理商、广告公司、电视台,合谋成了一种黑色产业链,才有眼下一个个“医药广告表演者”的前赴后继,成为非法敛取公众财富的工具。

  还有就是,监管的失职。一位电视行业资深人士或许一语道破天机:“电视上几乎每天都在播,有关部门不是看不到,只是不想管,甚至不敢管。”这足以说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

  诚然,上述多链条的“失范”,助长了虚假医药广告及伪专家的“盛行”。长此以往,不仅扰乱了药品、保健品市场规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搭上了一些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只有将滋生此类现象的土壤彻底根除,才能有效刹住这股虚假广告之风。此番查处的“13个典型案例”固然值得庆幸,但只是开了个头。以目前不无混乱的医药广告市场,未来还需要下“猛药”治理。

  一方面,在对广告主和代言人进行处罚的同时,更应该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新闻媒体进行处罚。一旦发现新闻媒体把关不严,发布虚假广告,就应该给媒体停播一段时间广告的处罚,如果多次发生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应该取消媒体的广告播出权。

  另一方面,倘若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也应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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