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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申报!三部门将联合支持一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摘要: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2017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网站发布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并下载相关文档)。

  通知指出,将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通知同时对三类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申报条件做出了说明。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示范街道(乡镇)申报条件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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