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办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和报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各省属医疗机构:
2016年,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6]37号),对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使用和新农合报销作了明确规定。
同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将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卫发[2016]5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谈判药品新农合报销政策。
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各地进展情况不一,大部分地区没有真正落实有关政策。现就督办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和报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站在体现政府诚信、惠及民生、对患者负责的高度,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使用和报销政策的落实,让患者及时享受这一惠民措施所带来的优惠。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正确理解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的采购数量单独核算。
三、对患者购买国家谈判三种药品的报销日期从2016年6月16日起算。
四、省卫生计生委已将国家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督办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并将督办落实情况(包括文件的转发情况、执行的起始时间;新农合报销人数、金额;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及其它情况)形成报告,于2017年7月12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