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3日被患者家属残忍地杀害,到12月31日在莱钢医院殡仪馆举行追悼仪式,中间间隔了漫长的88天。这88天,李宝华就那样静静地躺在殡仪馆里,灵魂却在空中狂舞、一刻也不安宁,上得天却不能入土为安。多少人为此唏嘘落泪,为其大声疾呼。
期间都经历了什么?我们不用去猜测,但原因一定是受害者家属与有关各方不能达成共识。为什么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因为有关各方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受害者家属,里面掺杂着利益和责任等的复杂因素,牵涉到方方面面,关系到眼前和长远,要对上对下有交待,要考虑对医生、医院、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等的影响,等等等等。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和博弈。历时近3个月,终于在年末岁初达成了共识,否则李宝华医生依然还是只能静静地躺在殡仪馆,灵魂满天飞却无法入土为安。共识具体是什么内容我们不必去猜测,也不可能猜到。当然,也是不可能公布于众的。这个大家应该理解。但有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了,这就是莱钢医院李宝华同志治丧委员会对外发布的讣告中,已经将李宝华医生的被害死亡定性为因公牺牲。
李宝华医生被残忍地杀害,令人万分痛心。至今提起依然十分伤感,伤怀,无限感慨和声声叹息,谁都不忍去揭开那尘封的记忆和那痛苦的伤疤。但定性为因公牺牲多少给大家一些宽慰。这与网传的“李宝华医生被杀后,莱钢医院一度严禁悼念李宝华医生,在后来莱钢医院的李宝华医生悼念会中,该院竟然要求防止非本院职工入场,不准拍照,不准拉横幅,不准喊口号,不准发布信息,要求放下花鞠三个躬后立即离开”的处理方式和态度明显不同。这在所有(李宝华之前)被害医生后事处理中是破天荒的。
什么是牺牲呢?牺牲,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三:1.古代为祭祀宰杀的牲畜。2.为了正义的目的舍弃自己的生命:流血牺牲,为国牺牲。3.放弃或损害一方的利益。
李宝华的牺牲应该属于第二或第三种情况,即为了正义(医学即治病救人)的目的舍弃自己的生命,与歹徒搏斗,壮烈牺牲;或就是为了医学即治病救人,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忘我的境界,是大无畏的精神,是舍小家为大家的崇高境界。
这与殉职已经没有什么不同了。殉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在职人员)为公务而牺牲生命。
李宝华医生的死被定性为因公牺牲,至少说明有关部门开始认可医生上班被害就是因为职业行为(公务)而死,这样的死与一般的死是有区别的,虽然有争议也没有先例,一直以来,牺牲本来是不可以用在这里的,也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李宝华医生的死定性为更高层次的牺牲并无不当,也是有充分依据的。
一提到牺牲,我们的脑海里就会翻腾着壮烈牺牲,流血牺牲,英雄牺牲……等惨烈的词汇和流血的画面,就会不由自主地把牺牲与烈士划上等号。
那牺牲是不是就相当于烈士呢?李宝华医生为什么就没有给定个烈士呢?
烈士,《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2.有志于建立功业的人。
单从词面上看,似乎并无不可,医学是治病救人的职业,是正义的事业,李宝华医生为此牺牲了,有关部门也定性了,不就应该是烈士吗?
可是且慢,我国还有一个《烈士褒扬条例》,之前叫《革命烈士褒奖条例》(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必须要满足它的要求方可评定。
2011年7月26日,由时任总理温家宝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公布。《烈士褒扬条例》是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如此对照,李宝华医生很难与烈士挂上钩。但我又想,如果李宝华是在其他医生受到伤害时出手相救,他是应该评为见义勇为还是烈士呢?又或者施害者就是个歹徒,不是普通的患者或患者家属,李宝华医生与其搏斗,壮烈牺牲,会不会评为烈士呢?再则,李宝华医生在被砍后,又制服了凶手,经抢救没有牺牲,该怎么评定呢?烈士显然是不会,因为没有牺牲,但能不能评为见义勇为,或英雄,或者定个工伤?谁又能回答这些疑问?!
工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李宝华医生被定为因公牺牲意味着什么?
既往被人伤害致死,这是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法处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等。被伤害者与牺牲八竿子打不着。至于牺牲者,除了司法机关等的处理外,单位和民政部门等应该都会介入,对受害者家属会有更多更好的交待。这样可以让逝者瞑目,生者得到安慰,生活有保障,人生有希望,而不是永远活在绝望和痛苦中。
这是公平与正义,是一种振奋人心的进步。是对医生和医务人员更好的保护,对伤医医闹更具震慑作用。
意味着李宝华医生之后(但愿没有之后,一切就此打住),类似情况就都可以为定性因公牺牲。
医生被歹徒砍死,定性为因公牺牲,李宝华应该是第一个!(至少我没有见过媒体有类似报道)虽然于事无补!但已经是一种认可,是抗争后的进步(胜利)。这对家属和医疗界是一种安抚,虽然对死者已经不可能起死回生,但对他身后的评价和家属等的补偿方面,应该是有益的。他的死就显得更不一般,更有价值。会让更多的人记住李宝华的。对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也多了一个参照。功莫大焉。
你虽然死了,但你永远留在了大家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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