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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天使脸”遭偷拍 无过错赔了47万还险入狱

2015-10-14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患者男性,23岁,患结核性脑膜炎,在某综合性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向专科医院求助会诊。参加会诊的医生热心地将患者转至专科医院自己所在科室。

  编者按:“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这句话常从法律专业人士口中说出。近日,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李惠娟律师,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一次难忘的经历,小编特整理录音成文,以飨读者,希望能引发读者一些思考。

  案例回放

  “天使脸”引发医疗纠纷

  患者男性,23岁,患结核性脑膜炎,在某综合性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向专科医院求助会诊。参加会诊的医生热心地将患者转至专科医院自己所在科室。并在转院时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我们同意转入尽力救治,但由于患者病情危重,死亡的风险可能随时出现。”

  患者转入该科室第四日病情进一步加重,濒临死亡。此时,科主任跟患者家属交代说:“曾告诉过您患者病情很严重,随时危及生命,现在果然如此,马上安排后事吧。”不料想由于该科主任天生长着一副“天使脸”(常年对待病人时面带微笑)。看到科主任的“表情”,心情正处于悲痛中的家属顿生不满,随手将场景偷拍下来。

  死者的亲朋好友看到录像后,非常气愤,认为医生但凡有一点责任心、同情心,就不会笑着说出这番话,遂鼓动死者父母去医院大吵大闹。于是,死者若干家人来到医院,以“医院不负责任治死患者”为由大闹,所谓“证据”就是“患者都要死了,医生还能笑出来,当然就是不负责任”,从恶语相向到“闹”尽各种手段,后经多方努力才走到民事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院方支付家属45万元,院方认为不论多么冤枉此事总算了结了。

  孰不知,到了年末临近春节时,又有好事者撺掇死者家属到公安局报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态发展的严重性已经超出涉事医生和医院的想像,公安机关已经与院方联系,并通报了具体采取刑事措施的时间等,希望院方予以配合和协助。

  而实际上,有关该患者的死亡原因早已在死亡之初就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显示:“该死者死于结核性脑膜炎,以及脑膜炎所带来的一系列病理改变。”尸检报告明确表明,是疾病给患者带来的死亡,而非院方或医生的过错造成。

  分析

  严重不负责任标准尚有争议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志坚宋成

  李惠娟律师听闻的案件令人唏嘘。庆幸的是,最后公安机关放弃采取强制措施,两名医生捏了一把冷汗,我们更为医界捏了一把汗,真可谓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

  有人或许说医疗事故罪案件是少数,其实不然。近期福建省李健雪医生、内蒙古潘耀平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是否公允暂不评论。经我们研究,截止到今年3月31日,我国共有15起医疗事故罪案例。尽管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变化,并且目前仍有争议,但当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存在重大分歧时,患方可能借助现行法律的缝隙,将医生推上被告人席位。

  何为严重不负责任?我们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进行简要归纳,15起案例中14起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初步判断对严重不负责任之判断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见下图)。

  对以上14起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得知,公通字[2008]36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严重不符责任的认定标准趋向于统一。但该司法解释第(六)、(七)项规定仍然存在解释问题,实践中的争议往往源于此。

  我们认为对该两项之解释应当采用体系解释法,即应当与前五种情形具有相当性。这样有利于统一刑罚的尺度,否则刑法可能失去其谦抑性。若认定构成犯罪,应当具体指明被告人严重违反哪一规定,符合哪一情形。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以及死因不明而又没有尸检时的因果关系判断等问题。

  总之,医疗事故罪于医生好比伪证罪于律师,都是高悬头顶的利剑。警醒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慎之又慎,警钟长鸣。

  律师分析

  警惕医疗事故罪的泛滥趋势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李惠娟律师看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医院竟然迫于舆论和医闹压力向患方妥协,赔偿47万。此数额相当于承认了这场纠纷由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助长了医闹行为的愈演愈烈,甚至社会上都出现了“职业医闹”;也正是因为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才使案件中患者的家属“有机可乘”,想要第二次赔偿。这充分体现出地方医疗机构法律意识薄弱、匮乏,以及面对医闹行为时的“软弱”、“妥协”态度,导致其不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应有权利,李惠娟律师表示。

  此案也从侧面暴露出地方司法系统的不规范。法院进行民事调解时,为何忽略那份已经证明院方没有医疗过失的尸检报告?在他们的“调解”下,院方竟然还需赔偿47万元,令人匪夷所思,李惠娟律师指出。

  从1997年新刑法修订到2007年,十年间,司法程序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廖廖无几。李惠娟律师告诉记者,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是非常理性、客观地对待医疗行业职务犯罪。近两年,医疗事故罪却有“泛滥”趋势。重要原因是由于患方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依民法解决纠纷周期太长、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不如依刑事附带民事,最终“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求多得民事赔偿。

  李惠娟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如此有利证据,证明院方无责任的尸检报告下,医生都面临被抓走的危险,凸显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法盲”的状态。由此,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医务人员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对远离、避免纠纷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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