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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标准改变有什么区别呢?

2018-04-17 来源:过敏性哮喘、哮喘疾病常识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那显然不行。很庆幸的是,几十年来读者竟然没有发现也没有犯错,都同一正确理解为同时满足第1~4条(这里应该有掌声,献给我们广大的医学生)。
哮喘标准改变有什么区别呢?
 
原来的版本只要满足第1~4条就可以诊断哮喘,不需要一定满足第5条,现在是必须同时具备第5条(气流受限客观检查中的任一条)——其实这样才是更准确,不知道之前的教材和指南为什么“不一定要具备第5条”,写了那么多年才发现“不足”——忽然觉得那些大咖也只不过如此(这里是尴尬而不失礼貌的笑脸)。
 
另外,直至今日,用于培养全国医学生的权威教材,几十年来已经写到了第8版,但哮喘诊断标准满足条件里一如既往的写着“符合1~4条或4、5条者,可以诊断哮喘”,一看就知道虽贵为权威教材却写得不够严谨(这里又是尴尬的笑脸)。
 
其实它想表达的是“同时符合第1~4条或同时符合第4、5条者”,漏了“第”字,也少了“同时符合”之意,这句话就变得有歧义了,如果“符合1~4条”就可以诊断,也就是说满足1条也可以诊断?
 
那显然不行。很庆幸的是,几十年来读者竟然没有发现也没有犯错,都同一正确理解为同时满足第1~4条(这里应该有掌声,献给我们广大的医学生)。可能有的人会说,教材里是分别列了5条,所以不用写“第”字——别为失误找借口——还好,儿科专业的教材和指南里均有写“第”字。
 
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呼吸学组制定的“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与防治指南(2016版)”的诊断标准也是做出了一些更新,第一条增加了“过度通气(如大笑和哭闹)”。
 
第五条中,原(2008年版)是“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和口服(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1~2周后,FEV1增加≥12%”,现(2016年版)已更新为“吸入糖皮质激素和(或)抗白三烯药物治疗4~8周后,FEV1增加≥12%”。原版中最大呼气流量(PEF)“连续监测1~2周”,现已更新为“连续监测2周”。
 
有意思的是,儿童哮喘指南(2016版)依然保留着原来的满足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同时具备第5条,也可能是考虑到全国毕竟有很多地区没有条件做肺功能,以及儿童肺功能的依从性、可行性相对较差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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