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磺脲类药物的作用特点可以看出,它的应用范围是:
(1)Ⅱ型糖尿病患者经饮食和运动疗法未能满意控制血糖者。
(2)有一定胰岛素分泌的Ⅱ型糖尿病患者,这种患者一般发病年龄比较大,病程不太长。对于没有胰岛素分泌能力的Ⅰ型糖尿病患者来说,磺脲类药物几乎没有作用。
(3)患者的体重问题,磺脲类药物使用后,胰岛素分泌量增加,糖分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在血糖下降的同时,脂肪和蛋白质的合成量就增加,结果可能使患者的体重增加,所以最适合服用此类药物的是体重较轻的Ⅱ型糖尿病患者,服用后体重可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对于肥胖或超重的Ⅱ型糖尿病患者,不适合单独选用磺脲类降糖物。
(4)Ⅰ型糖尿病患者,绝对不可以用磺脲类药物完全取代胰岛素,因此类患者用磺脲类药物可加重胰岛B细胞负担,使B细胞功能衰竭,易造成酮症酸中毒、昏迷,甚至死亡。
(5)单纯饮食治疗可使病情得到满意控制的Ⅱ型糖尿病患者。肥胖的Ⅱ型患者服用磺脲类药物可使体重增加,加重高胰岛素血症,故一般不用。
(6)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感染、高热、妊娠、分娩及各种严重心、肾、肝、脑等急慢性并发症,大手术患者的围术期一般不用。
(7)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8)有黄疸、造血系统受抑制及白细胞缺乏者禁用。
(9)对磺脲类药物有严重变态反应或不良反应者禁用。
此外,对发生磺脲类药物原发性失效,即在严格控制饮食及运动疗法的情况下,服用最大剂量的磺脲类药物达1个月而仍未见效者,应考虑停用此药。其中对第一代磺脲类药物失效者,可改服第二代磺脲类药物,或加服双胍类药物,如仍无效,则可酌情改用胰岛素治疗。
磺脲类降糖药继发性失效的判定方法为:
(1)排除假性的继发性失效,如病例的选择不当、饮食控制不严、体力活动过少、用药是否达到足量、放松治疗、有无急性应激状态等。
(2)多次测定空腹及餐后2小时血糖和24小时尿糖定量,判定是否达到“良好”的效果标准。
(3)服磺脲类药前后血胰岛素及C9肽测定,继发性失效者服药后胰岛素及C肽分泌不足。胰岛素分泌的曲线呈低平,空腹值正常或略低于正常,高峰多明显低下,而且后移。
(4)少数存在胰岛素抵抗者,虽可有高胰岛素血症,但血糖、尿糖水平明显高于良好标准。
(5)判定磺脲类药是否已服足量,服药的时间是否足够长,是否达到良好效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