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
- 通用名称:
-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
- 产品编号:
- 13200642069
- 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
- 国药准字H20003758
- 产品规格:
- 2g*10袋
- 生产企业:
- 石家庄康力药业有限公司
- 该产品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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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 说明书
- 资质证明
产品品名 |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 |
主要原料 | 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 |
主要作用 |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
适宜人群 | |
产品规格 | 2g*10袋 |
用法用量 | 口服。 12岁以下小儿用量: 1.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1-1.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2.年龄4-6岁,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1.5-2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3.年龄7-9岁,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2-3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4.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3-3.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
生产企业 | 石家庄康力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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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
【通用名称】 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
【规格型号】 2g*10袋
【生产企业】 石家庄康力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 国药准字H20003758
【有 效 期】 24 月
【功能主治】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用法用量】 口服。 12岁以下小儿用量: 1.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1-1.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2.年龄4-6岁,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1.5-2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3.年龄7-9岁,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2-3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4.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3-3.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禁 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上市许可持有人】 石家庄康力药业有限公司
【包装单位】 盒
【主要成份】 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
【性 状】 本品为颗粒剂。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2.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
【儿童用药】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明确。
【贮 藏】 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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