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咪康唑乳膏
- 通用名称:
- 硝酸咪康唑乳膏
- 产品编号:
- 12200023229
- 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
- 国药准字H10983202
- 产品规格:
- 30g
- 生产企业:
-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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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 说明书
- 资质证明
产品品名 | 硝酸咪康唑乳膏 |
主要原料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卡波姆、三乙醇胺、丙二醇、尼泊金乙酯。 |
主要作用 |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
适宜人群 | |
产品规格 | 30g |
用法用量 |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一日早晚各1次;花斑癣,一日1次,症状消失后应继续用药7天,以防复发。 |
生产企业 |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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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硝酸咪康唑乳膏
【通用名称】 硝酸咪康唑乳膏
【规格型号】 30g
【生产企业】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 国药准字H10983202
【有 效 期】 24 月
【功能主治】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用法用量】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一日早晚各1次;花斑癣,一日1次,症状消失后应继续用药7天,以防复发。
【不良反应】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
【注意事项】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禁 忌】 尚不明确。
【上市许可持有人】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包装单位】 支
【主要成份】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卡波姆、三乙醇胺、丙二醇、尼泊金乙酯。
【性 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软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遵医嘱。
【儿童用药】 遵医嘱。
【老年患者用药】 遵医嘱。
【贮 藏】 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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