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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得了癌症,希望家人告诉你真相吗?

2017-11-09 来源:癌友健康之家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告诉真相,把生命的决定权还给患者,同时也卸下家属和医生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

  临床案例

  某病人罹患癌症,由于癌细胞已扩散,不宜开刀;医师与家属商量后续治疗,决定向病人说明化疗的必要性,但未告知病人此医疗方式的预估疗效仅有10%至25%;半个月后,因伤口感染并发败血症,病人意识陷入昏迷,家属强烈要求医师抢救。医师不忍剥夺家属的最后希望,紧急插管,接上呼吸器;此期间,当病人意识清醒时,常用无助眼神或打着死亡手势表达离世的意愿;但家属希望抢救,最后历经数月折磨,病人才咽下最后一口气。在台湾有三分之一的生命末期病患,在加护病房离开人世前,遭受急救、呼吸器、叶克膜等介入性无效治疗,生死两不安。

  今年1月6日,台湾立法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以下简称本法),这是亚洲第一部以病人医疗自主权利为规范核心的法律。本法的规范,以病人为主体,尊重病人的医疗自主,保障病人的善终权益,希望藉由法律规定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或拒绝医疗的权利。

  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就是希望病人能够知悉自身病情,进而自己决定后续的医疗方式,做自己生命的主人,实现病人的主体性。本法为落实病人的主体性,主要的思考有二:首先,医师告知义务的对象,回归病人本身,而不是医师与家属之间;其次,明文赋予“特定病人”有权拒绝医疗,免除难堪的折磨,预约善终,求得好死。所谓善终,是指不借助维生设备延长生命,或藉助缓和医疗,以没有或减轻痛苦的方式离世,以满足病人对生命质量与人性尊严的需求。

  医师告知义务的对象

  在台湾,医疗法第63、81条规定,医师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及可能的不良反应、手术的伤害性与潜在风险等。本法第4、5条,更强化医师对病人的告知义务,病人就诊时,医疗机构或医师应以其所判断之适当时机及方式,将病人之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等相关事项告知本人。同时,确立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病人对于病情、医疗选项及各选项之可能成效与风险预后,有知情之权利。对于医师提供之医疗选项有选择与决定之权利。

  特定病人有权拒绝医疗

  病人要拒绝医疗,依据本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必须是已经“预立医疗决定”之人,且该人是“末期病人,或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或永久植物人状态;或极重度失智;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平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医师必须按照预定医疗决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之全部或一部”。

  濒临生命末期,或陷入严重且难以回复的昏迷,或因疾病而遭遇难以想象的苦痛,病人所受的苦,旁人实难体会。面对这样的病情,究竟病人想要期待被医治,或寻求解脱,旁人难以知悉。因此,立法者使病人在面对这类情形时,可以自主决定生命的模样,透过预立医疗决定,处理自身遭遇此种病情时的方向。为了防弊,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认定病人是否处于前述的病况。

  如果你得了癌症,会希望家人告诉你真相吗?

  文|菠萝

  每天都收到咨询癌症相关的邮件,渐渐发现,来信的人里,家属远比患者多:“菠萝,我妈妈刚查出xx癌,我们都在想办法瞒着她,现在美国有什么新药么?”

  在中国,确诊癌症后,第一个得到消息的往往不是患者,而是家属。在震惊之余,家属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应不应该告诉她/他实情!?”

  很多时候我们选择隐瞒,胃癌成了胃溃疡,肺癌成了肺炎。瞒住患者后,家属开始和医生商量治疗方案,同时到处搜索信息,找专家进行咨询。

  我们都觉得是为了患者好,因为担心患者心理承受不了,想不开,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隐瞒真的是对患者好么?

  一个小实验

  讨论是否应该对患者隐瞒病情,首先需要问的是:“患者自己想知道么?“

  带着这个问题,我最近做了个小实验:在最近两篇科普文章后面,我分别做了两次调查问卷,在一堆问题中各隐藏了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

  第一份问卷:“如果亲人查出癌症,你会告诉他/她真相么?”

  第二份问卷:“如果你被查出癌症,你希望知道真相么?”

  我一共收到2000多份答案,结果很惊人:

  在亲人得病的时候,74%的读者选择向亲人隐瞒所有或者部分病情,只有26%选择告诉患者所有信息。

  但如果换做自己生病呢?

  高达85%的人都希望能知道所有信息,自己身体自己做主!

  我预计到了这两者会有差别,但没有想到是26%vs85%这么个巨大的落差。

  85%选择自己做决定的读者里,有很多也选择不让亲人自己做决定,这是为什么?

  如果隐瞒病情是担心患者承受不了,那为什么绝大多数人成为患者后,不怕自己崩溃?

  为什么大家对自己心理承受力如此有信心?而对亲人毫无信心?

  将心比心,如果我们都希望知道真相,自己身体自己做主,是否也应该考虑用同样的态度对待我们最亲的人?

  患者了解实情会崩溃?

  我们之所以不敢告诉病人真相,是怕他们做傻事。但这其实只是我们的猜想,事实怎么样呢?如果患者都知道真相,真的会有很多人想不开么?会影响治疗效果么?

  对这些问题,最好的答案在美国。

  在美国,医生绝不会对癌症患者隐瞒病情,因为美国70年代就颁布了《患者权利法案》,明确强调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1:患者对疾病相关的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2:患者对于治疗,看护有接受或拒绝权;

  3:患者在充分了解所有信息后,有自己判断利害得失的决定权。

  简单来说,在美国,如果患者不知道自己病情,医生做任何治疗都是违法的。

  因此,美国医生已经习惯第一时间将病情和可能治疗方案告诉患者本人,由患者自己决定如何治疗以及何时告知家人。在美国,反而是患者常常瞒着亲人,怕他们担心,默默自己治疗,和中国完全相反。

  美国多年经验证明了,向患者坦白病情,没有出现想象中很多患者崩溃到做傻事的情况。

  一时的情绪失控,不代表患者无法理性面对癌症。“癌症”两个字对任何人来说都无异于晴天霹雳,所有人一开始得知患病都会不知所措、头脑一片空白。接下去可能就是被恐惧、无助甚至是绝望的情绪所吞没……

  但这些感觉都是很正常的,是人类遇到挫折情绪释放的必经阶段。但这也是暂时的。随着时间流逝,几乎所有患者都能慢慢接受这个消息,逐步释放这些情绪,对治疗和生活做出自己理性的判断。当然,家人和朋友的关心很重要,能让这个过程更快一些,但应该给患者一些时间。

  美国是世界少数立法强制要求医生告诉患者病情的国家之一,但同时,美国癌症生存率是世界领先的,这至少从侧面证明,第一时间给患者公开透明的信息,整体看来,并不会给治疗效果拖后腿。

  大家可能要说,美国和中国文化差很多,美国人或许心理承受力更强。

  那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东亚邻居日本。

  东亚地区,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台湾等,都有医生和家属联手“隐瞒病情”的传统文化。但日本从90年代开始反思这样做的价值,为此做了大量科学研究。

  绝大多数日本的研究结果表明,患者应该被告知真相:

  1:85%~90%患者都希望知道真相。(和之前我做的调查问卷结果一致)

  2:这种选择和年龄、性别、教育背景、职业无关。

  3:这种选择和癌症早晚期无关,晚期癌症患者同样渴望知道真相。

  4:重要的是,对比试验表明,告诉患者实情,不会增加患者出现精神疾病,比如抑郁症自杀倾向等的概率。刚才已经说过,短时间情绪失控很正常,也是必需的,这不是精神疾病。

  正因为这些研究,越来越多日本医生达成共识,应该主动告知癌症患者实情,20多年过去了,现在这已经是主流选择。

  临终患者应该知晓实情么?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如果癌症患者治疗无效,病情进展已经无药可治,快到生命终点,应该告诉他们实情么?

  这个选择要困难得多,全世界医生都在激烈争论,可能永远没有正确答案。但我的态度仍然是,对绝大多数心智健康的患者,应该告诉,因为有一些研究结果表明:隐瞒弊大于利。

  1:绝大多数被调查的病人希望知道实情,以便完成未了心愿,安排身后事。

  2:隐瞒容易造成过度医疗,不仅增加花费,而且带给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对最晚期患者,进行舒缓疗法,提高生活质量,让生命体面走到最后本应该是更好的选择。如果患者不知实情,而家属不愿放弃,要求医生尽力抢救,会带来很多无效治疗。

  3:被隐瞒患者死在医院病床或手术台概率大大增加,而知道真相的病人很多在生命最后会选择回到熟悉的环境,在亲人陪伴下走完最后一程。

  4:隐瞒患者会给很多家属带来长期负罪感。隐瞒病情后,患者如果在治疗中去世,或者去世前表达没有完成心愿,或者治疗过程痛苦,都容易导致家属在患者去世后,长期处于后悔,自责等情绪中。

  知情是一种权力

  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我觉得有独立思考能力,愿意掌控自己生命的患者,都应该有权第一时间知道真相。

  当然,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如果患者不愿知道结果,应该尊重;也有些人可能有精神疾病,或者没有独立思考能力(比如小孩),这种少数情况下,隐瞒是值得考虑的。

  我知道,大家隐瞒病情的初衷都是为了帮助患者,但其他国家的长期实践,大量科学研究都证明隐瞒病情弊大于利。

  告诉真相,把生命的决定权还给患者,同时也卸下家属和医生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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