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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强行让求职者检查乙肝项目

2016-12-09 来源:河北法制报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近日,记者接到省会青年小吴的电话,称其在求职过程中被单位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且检查单位不正规,检查结果也未直接交给本人,给其造成很大伤害。

  小吴称,10月25日,他到省会某集团所属的物业服务公司求职。公司强行让求职者到他们指定的某社区医院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当时他心里觉得十分别扭,但也没有提出异议。然而,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不但没有密封检查结果,也没有将结果直接交给他本人,而是交给了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

  体检报告显示,小吴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肝功能等其他项目正常。物业公司经理也未说出具体理由,就未录用小吴。小吴认为,物业公司强行要求求职者检测乙肝项目违反了劳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的法律规定,其私自检查乙肝项目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名誉权和就业权。他给记者打电话询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他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记者询问了有关医学人士。他们认为,医学研究已经证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记者查询资料得知,劳动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物业公司要求求职者检查乙肝项目,在求职者检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后拒绝录用,这是否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求职者又该如何维权呢?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立。

  王军立律师认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考虑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传染性,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为保护其他员工不被乙肝病毒感染,对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从劳动者的角度讲,企业擅自对求职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查,且未对检测体检报告采取密封的方式进行保密,并在检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后拒绝录用,其行为已属多项违法。

  王律师进一步解释,因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王律师说,针对物业公司强制体检并拒绝录用的违法行为,小吴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亦可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律师建议,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求职还是招聘,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非但不能达到目的,反倒触犯了法律,惹来一身麻烦,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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