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我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实际用人单位招聘中,这种用人歧视仍然存在,国家法规形同虚设!
我国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众多,由于是嗜肝性传染病,很多人对乙肝都表现出了害怕和躲避,而其中就包括很多的企业单位,他们在面对乙肝人群的时候,表现出的不是同情和关怀,而是漠视和歧视!而发生在几个月之前的乙肝小三阳大学生国企拒录用,就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据了解,不仅是该国企单位,其他近六成的单位企业等都明确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的国企事业单位。如有的公司明确规定:根据甲方特殊工作环境要求,如乙方报到后体检查出患乙肝大、小三阳,暂缓办理接收手续,回家治疗康复后,再由甲方进行接收,办理入职手续。
我国三部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查,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社会上用人单位各种明目张胆的对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让众多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们在平时工作中备受挫折。而众多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辩称:“带薪治疗”,“治好再上班”等,更让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们为之愤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同时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