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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肝硬化未告知 患者死亡引发纠纷

2016-03-09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2014年7月,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枞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在该医院CT检查提示“肝硬化”的情况下,该医院未将检查结果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也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仅对“多处挫伤”进行诊治,导致患者王某肝病延误治疗。

  CT检查提示“肝硬化”,岂料医院未将检查结果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一年之后患者再次住院已被诊断为肝癌晚期伴转移,仅两个月之后患者因病情恶化死亡。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已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患者家属诉称,2014年7月,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枞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在该医院CT检查提示“肝硬化”的情况下,该医院未将检查结果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也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仅对“多处挫伤”进行诊治,导致患者王某肝病延误治疗。2015年3月,王某经安庆某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肝癌。

  枞阳县某医院对王某诊断为肝癌晚期伴转移。2015年8月,王某因病情恶化死亡。经安庆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枞阳县某医院2014年7月对王某的诊断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系漏诊。枞阳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说明病情及采取医疗措施,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王某未能及时医治,过早死亡,其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枞阳县某医院辩称,患者王某患有肝癌晚期伴转移,其自身病变是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只能够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承担本起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为宜;原告方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根据,被告的赔偿比例应在原告方总的赔偿数额上按照过错比例计算。

  该案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王某在枞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医院在对王某CT检查提示“两肺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病变、肝硬化、肝低密度影,建议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未履行向患者或家属进行告知、说明的义务,存在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够全面,在检查发现肝脏异常的情况下,未能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对此,医院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过错。因此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枞阳县某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自身病变是其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枞阳县某医院过错参与度经司法鉴定为10%~20%,结合本案事实,对其过错参与度认定为15%为宜。

  最终,枞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枞阳县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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