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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乱吃营养补充剂?

2015-07-11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每次回国,都会随手带一些营养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回来。无他,美国的营养剂价格便宜,质量相对可靠,而国内的亲戚朋友们大多也很信它们。

  不过,你要问我,这些营养剂的广告里宣传的那些效用有多可信,我就只能呵呵了。因为我只能说,按照美国的法律,这些宣传都不是假的。

  营养剂的广告宣传不是假的

  那就是真的了?也不是。

  它们不是假的,不等于它们是全部的真理,它们很有可能,只是部分的真理,或者,一丁点的真理。

  这是什么意思呢?

  能吃到嘴里的东西,作为商品在美国卖的时候,是受两个政府部门监管的。一个叫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一个叫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这两个部门,自然管理的方向不同。贸易委员会所关心的,是反垄断,反欺诈,保护消费者,促进商业竞争。而医药和食品管理局所关心的,是食品与医药安全与大众健康。

  比如,如果商家明明知道一个保健品所宣传的功能与实际的功能不符还如此宣传,那就是商家故意欺诈,这就是贸易委员会要管的事情。我说的美国营养补充剂的宣传都不是假的,就是这一层意义。但是,对于FDA来说,这还不够。比如商家宣传的益处,可能是从诸多研究中找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研究结果。在贸易委员会看来,商家没有故意造假,所以没有问题。但是,FDA就会认为,商家是在通过选择对自己营销有利的证据,来夸大自己产品的效用,是在误导消费者。

  对,FDA关心的,是该产品的宣传,是否建立在严谨的科学证据之上,这比起贸易委员会来,显然要严格了许多。FTC把关的,是商品宣传的不可信度,FDA把关的,则是商品宣传的可信度。而美国营养补充剂市场的现状,就是FDA已经退居次要位置,而主要是FTC在管。所以就是,不是假的,但也不够真。

  复杂局面的历史渊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其实是199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法律的结果。

  对于商家来说,他们当然希望的是,用低一些的标准来监管。因为监管太严,会带来太多的额外成本,极大地限制行业发展。

  比如药品吧,就是受FDA严格监管的产品。自1980年代以来,美国药品研发的成本逐年上升,到现在一个成功的药的研发成本平均已经超过20亿美元,其中主要的增长,就在大规模的临床实验上。让生产营养补充剂的商家去做这样的临床实验来确定其产品的效果,对于一个在90年代初总销售额本身才上百亿的行业,显然是不可实现的。

  不过呢,营养补充剂不是药,而是营养品。这意味着,营养学是门复杂的学问,因为各种营养形成了一个庞大繁复的网络,相互影响,想要确定某个营养成份到底有啥功用,一点也不简单。所以如果想通过临床实验来收集营养剂效果的证据,需要的是比临床药物更大规模的实验,更高的成本,得到的则是更不确定的结果。这也意味着,营养品可能没什么好处,但也可能没什么负作用,或者说在很大范围内,它的作用是模糊的,无所谓好坏的。也就是说,它能产生的负面作用远比假药要小得多得多。

  对于生产营养补充剂的商家来说,他们觉得,自己的产品,与其说接近药,甚实更像食品。既然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是吃苹果还是吃香蕉,每天吃一个还是两个,那自然消费者也有权利决定吃什么维生素。而显然美国的消费者也是这样认为的,早在1930年代,美国药店里,维生素就占去了三分之一的总销量。

  当然,比起食品来,营养补充剂的生产者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食品不需要做宣传,消费者也知道,自己需要买的。而营养补充剂,如果不做宣传,恐怕是不会有人专门去买的。于是,营养补充剂的微妙地位在于,它一面想当食品来卖,一面又要强调自己的健康效用。

  可能有人会说了,不对啊,食品营销不也在用健康说事么?

  没错。打破双方力量对比的,是在1984年,著名的食品公司Kellogg推出了麦麸麦片,All-Bran,广告词上赫然写着:「国家癌症研究院相信,高纤维低脂食物或能降低你得某些癌症的机率」。这一健康声明,是Kellogg请癌症研究院的专家审查过的。这广告一出,半年里Kellogg的麦片销量增加了一半。

  癌症研究院也算是FDA的姊妹单位,都是健康部下属,FDA虽然生气也无可奈何。于是,经此一役,不管是食品公司还是营养剂公司,都开始在产品上写健康声明做营销了。到1989年,新食品产品中,有4成都有了促销的健康声明。这一年,也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因服用营养剂而出现的事故:有1500人因长期服用色氨酸而出现残疾,有37人死亡,最终得病者超过六万人,FDA最后禁掉了相关产品。

  这时,美国国会终于推出了第一个相关法律,1990年的《营养标识与教育法》(NutritionLabelingandEducationAct)。这个法要求上市食品都要有营养成份的标识,而在当时,美国只有三成的食品有营养成份标识。同时作为交换,FDA需允许食品和营养剂公司用健康声明,但是想用的健康声明必须交由FDA批准。

  这时的FDA本着必须要有「行业专家」通过「合理设计的研究」得出「显著的科学共识」等原则,同意了诸如叶酸可以「减少婴儿神经管缺陷的危险」,钙能「减少骨质疏松的危险」的标识。

  对于营养剂公司来说,这还不够,因为营养研究中可以得出的能有共识的结论实在太少了。他们支持进一步的放松监管,要相信民众的常识,有能够对相关信息进行辩识的能力。他们的民调表明,「三分之二的美国人不认为FDA只是出于要作出真实的健康声明就将维生素、矿物质与草本植物作为药品管理」。

  终于,在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营养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案》(DietarySupplementHealthandEducationAct)。在这个法里,制造商自己不需要为产品安全举证,这个责任被转至FDA。制造商只需要提供部分的营养剂有效的证据,就可以申请自己的健康声明。作为妥协,FDA则不允许在健康声明中写出有任何诊断、预防与治疗的字眼。并对那些未经FDA批准的健康声明,要补注「此声明未经FDA审评」,并等待FDA评审。

  经过这一系列的胜利后,食品和营养剂公司已经获得了对产品进行健康效用宣传的极大自由,现在,焦点转在了生产商到底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FDA坚持需要「显著的科学共识」,就是在当下看来很难被推翻,但可能会随着进一步的研究而变得更准确的结论。这在生产商看来,还是太过严格了。

  于是到1997年,国会又通过了《FDA现代化法案》(FDAModernizationAct),要求对于食品,健康声明只需要有来自美国政府机构或国家科学院发表的,未被推翻的一份权威研究结论支持,既可通过。

  营养剂行业马上在此结论上再接再历,在1999年的高院PearsonvsShalala一案中对「显著的科学共识」提出异议。高院以保护言论自由为名,选择了站在营养剂行业一面,认为只需要在健康声明后加入足够的补注,民众会有足够的辩识力,能对其真实效用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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