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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精神病患者所具危害性防控的思考

2019-11-12 来源:知止堂上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警察法》。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送往特定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2019年11月5日,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疑似精神病患者,暴力攻击男童致死事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使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再次呈现在了公众视野范围内。故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法律制度的阐述,分析我国精神病患者社会防控的现状。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警察法》。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送往特定单位、场所加以监护。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修正,该法第十四条未做任何修改。

这意味着,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对精神病患者所具社会危害性的防控,是以公安机关的部门职权而实现,而职权性、强制性则是这种防控措施的特征,并以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作为职权启动的条件。法条中的“特定单位或场所加以监护”,具体是指将精神病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进行住院治疗。

当然,不难看出立法者的善意初衷,但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却存在一些并扭曲了立法初衷。例如:精神病鉴定缺乏法定程序;公安机关的强制性缺乏司法审查。因此,在针对上访群体的社会稳控过程中,“被精神病”就成为了约束访民人身自由的手段之一,这其中较为著名的是“武汉徐武事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修正时,增设了特定程序对精神病强制医疗进行司法审查,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同年,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10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专章设置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概而言之,《警察法》、《刑诉法》、《精神卫生法》共同构建了,我国对精神病患者所具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制度,但三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尚缺存在一些问题。

精神患者对其自身缺乏对辨别能力的认识、以及对行为能力的控制,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与现实的人身自由之间产生了急剧的矛盾冲突。对于政府而言,将精神病患者投入医院进行强制治疗,这对社会安全是最好的方式;然而,对个人而言,任何人未经法律审判,都不能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又涉及人权保障。

《警察法》的立法目的是基于政府立场,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社会风险防控的职权性、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基于人权保障立场,赋予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行政权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精神卫生法》则是保障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确立了精神病鉴定的法定程序。基于此,我国的精神病患者的社会防控的基本思路是,“以自愿检查、自愿治疗为原则,以强制检查、强制治疗为例外”。自愿与强制之间以精神病患者的自残行为、暴力攻击行为、及犯罪行为为边界。当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符合强制医疗时,提请法院对此其进行司法审查,并经法院决定后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笔者认为:长沙精神病患者暴力攻击幼童致死事件,之所会迅速燃爆社会舆论,是因为部分媒体资讯陈述了在事件过程中,周围群众冷眼旁观的事实,这是暴力在掀开华丽外套之后,社会公众无法接受人性之恶的反映。

社会对精神病患者所具社会危害性的防控,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机构的系统性措施,而且还存在着潜在社会危害与现实人身自由的冲突性悖论。基于人权保障的前提,精神病患者亦应当受到尊重及保护,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同时,还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对精神病患者的保护,应当是使其免受社会的歧视;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是社会公众有权获得特定精神病患者的身份信息,籍此对居民自身安全起到安全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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