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行为/心理症状的评估
1、针对痴呆患者,评估其症状类型、频率、严重度、模式及时间(1C)。
2、评估疼痛及其他可能影响症状的潜在因素,以及痴呆亚型等可能影响治疗选择的因素(1C)。
3、针对存在激越及精神病性症状的痴呆患者,采用定量手段评估其治疗应答(1C)。
综合治疗方案的制订
4、制定全面的书面治疗方案,包括以患者个人为中心的适宜的非药物治疗及药物干预手段(1C)。
5、(除紧急使用抗精神病药的情况外,)仅在以下情况中非紧急使用抗精神病药:激越或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危险和/或给患者造成明显痛苦(1B)。
6、治疗痴呆患者的激越及精神病性症状时,在非紧急使用抗精神病药之前,首先评估患者对非药物干预手段的临床应答情况(1C)。
7、在开始非紧急的抗精神病药治疗前,先与患者(若临床状况允许)/代理决策者评估并讨论潜在的风险及效益(1C)。
抗精神病药治疗的剂量、时长及监测
8、若风险/收益评估提示,使用抗精神病药改善痴呆患者的行为/心理症状利大于弊,则以低剂量起始,并在耐受的前提下滴定至最低有效剂量(1B)。
9、若抗精神病药治疗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副作用,则需回顾抗精神病药治疗的潜在风险及收益,以确定是否减量及停用药物(1C)。
10、若某一种抗精神病药足量治疗4周后无显著临床应答,应逐渐减量并停用药物(1B)。
11、若患者对某种抗精神病药产生了积极应答,在决定减量前,应与患者(若临床状况允许)及代理决策者讨论;这一讨论旨在征求患者方的意愿及顾虑,并回顾初始治疗目标、目前观察到的疗效、副作用及继续使用的潜在风险,同时总结既往抗精神病药治疗及尝试减量的经验(1C)。
12、若抗精神病药治疗在改善患者行为/心理症状方面产生了足够应答,即尝试在用药4个月内开始减量并停药,除非患者既往在减量过程中出现过症状的反复(1C)。
13、对于正在减量的患者,减药期间每月至少评估1次症状,并至少持续至停药后4个月,以识别复发迹象,并重新评估抗精神病药治疗的风险及收益(1C)。
特定抗精神病药的使用
14、若患者不存在谵妄,若需采取非紧急的抗精神病药治疗,氟哌啶醇不应作为一线药物(1B)。
15、除非患者明确共病其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否则不应采用长效针剂抗精神病药(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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