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普通正常人在同样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健康的反应称为常态,把离开正常人健康的反应称为变态。我们知道,精神病人的心理和行为都异于常人,因此有人说精神病人就是变态。其实,而这并不能画上等号。
无论是变态,还是精神病人,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然而,二者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往往有很大的区别。
1、从一般表现看,精神病是整体性精神疾病,变态人格则是单一性的心理变态。
精神病表现为心理和行为的整体混乱,常伴有幻觉和妄想,无规律性自主意志,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无自理能力,具有神经生理性病变,对药物治疗较敏感,是真正意义的病态。变态人格只是个体某一方面的人格变异,无幻觉和妄想,不具有神经生理性病变,对药物治疗不敏感,其基本心理过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是正常的,生活能自理,不是真正意义的病态。
2、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认知障碍,变态则不然。
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不能正确地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与法律责任,行为无主观能动性。因此,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病态人格者无认知障碍,能正确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也能理解社会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评价标准,因此,病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3、在犯罪过程方面,精神病患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开展反侦查活动。而变态往往相反。
其侵害行为常常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后不逃跑,不破坏现场,不隐匿自己的行为,甚至张扬自己的侵害行为,有的甚至倒在现场呼呼大睡。有些精神异常者的行为可有不同程度的保护性,但是很肤浅,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远远不相称,归案后一般供认不讳,而且会申诉是“被迫自护”或声称是“忍无可忍”。变态人格者由于认知正常,能正确理解社会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和认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社会惩罚的,所以,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明确,行为隐蔽,有明显反侦查活动,隐匿自己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没有很好的预谋和计划,具有突然性和莽撞性,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所用工具毫无选择性或无严格的选择性;病态人格者的侵害行为一般具有预谋和计划,作案工具是准备好了的,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有时,病态人格者的侵害行为又表现出一定的随机性,这种随机性表现在当环境条件符合其侵犯的需要时,侵犯行为就有可能引发。
在犯罪的手段方面,变态人格和精神异常有相似之处,都表现出原始野蛮和残忍的特点,行为方式明显不合常理,与当事人过去的为人、思想品质、身份不相称。尤其是变态人格的基本行为表现与常人并无差别,平常对自己的变态行为隐蔽很深,其突然暴露的侵害行为常令人难以置信。
4、变态犯罪者追求作案快感,精神病犯罪动机不明。
变态犯罪者由于追求作案过程中的快感,其作案的重复性强。这种重复性表现在其作案的时间、侵害对象,作案手段与方式等方面具有固定性。例如有些作案者在公共汽车上用利器刺割女性,不仅犯罪手段、工具一致,而且作案的时间、场所都是固定的,受害人都是具有相同特点的青年女性,且受害部位都是相同的。精神病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和偶发性的特点,重复率低。
在犯罪的动因方面,和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精神异常和变态人格的侵犯动机和目的不明确,缺乏犯罪的因果关系,常人难以理解。行为人往往说不清为什么要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列举种种荒诞离奇令人费解的理由。
变态人格和精神病在犯罪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质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区别二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研究心理变态在刑事犯罪中的不同表现和特征对于公安司法工作者来说很有意义,一方面可以提高对犯罪的鉴别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