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喉医院十余个称号均不实" width="400" height="300" src="//img.jianke.com/article/201409/613567533-20140921233250158.jpg" />
院方:这些称号已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
记者在故宫医院的官网上以及该医院的大厅墙上,看到了12个称号:“首都医科大学耳鼻喉科临床教学研究基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中心”、“国家旅游局唯一指定耳鼻喉会诊中心”、“全国十佳专科医院”、“中国诚信医院AAA级示范单位”、“中国名医协会理事单位”、“沈阳医院服务质量满意调查十佳单位”、“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全国耳鼻喉疾病微创无痛手术示范单位”、“国家重点级耳鼻喉医院”、“辽宁首家耳鼻喉微创治疗中心”。
在其官网的介绍中,称其是由国家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专家牵头学科建设,架设有耳科学、鼻科学、咽喉科三个专业学科组,是东北地区首家集耳鼻喉疾病医疗、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耳鼻喉专科医院。而根据《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首家”、“第一家”等绝对性词语宣传均为法律所禁止,涉嫌不正当竞争。
9月初,记者第一次到故宫医院采访时,该医院的负责人均不在,随后,一位陆姓主任通过电话联系了记者。对这一情况,他解释称,刚刚有工商部门已经责令其整改了。记者表示想看一下工商部门的处罚通知单,陆主任表示并不在自己手中,“我回头找一下,给你传真过去吧。”而直至发稿时,记者也并没有看到这张处罚通知单。
医科院校临床基地?没有相关合作
“2010年9月‘首都医科大学耳鼻喉科临床教学研究基地’正式入驻医院,标志着沈阳市故宫医院成为沈阳耳鼻喉诊疗技术领头羊,成为沈阳市唯一一所国家级重点耳鼻喉疑难病研治医院……”在这一段介绍中,记者注意到了“首都医科大学”字样,并与其联系核实了这一情况,该大学的宣传部门表示,并没有这样一个研究基地,也从来没有和沈阳地区的民营医院合作过。
同样,在其医院情况的介绍中,还提到了该医院是辽宁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康复中心”,记者致电核实,大学方面表示,学校并没有附属康复中心,让记者去问一问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院的院办则表示,附属医院确实有康复中心,“是我们医院的二部改的,位置在崇山东路上,仅此一家。”
国家旅游局指定医疗单位?不靠谱
在众多的称号中,“国家旅游局唯一指定耳鼻喉会诊中心”显得鹤立鸡群,国家旅游局与民营医院也展开合作了吗?
9月11日,记者联系了国家旅游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旅游局根本不可能跟医院合作,更别提是辽宁地区的民营医院了。
而另一称号“全国十佳专科医院”下,写着颁发机构为中华医学会分会,记者拨打中华医学会电话,该学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学会下属很多分会,但都有具体名称,“没有笼统的’分会‘称呼的,都是具体医疗学科名称的。”
四个颁发机构为正规途径查不到的协会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颁发“中国诚信医院AAA级示范单位”称号的中国名医协会,曾被媒体曝光为没有通过民政部门审批的非法机构,该机构通过给全国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颁发称号,要求这些医疗机构交纳几千元费用。记者注意到,故宫医院还是该协会的理事单位。
根据记者调查,沈城还有个别民营医院悬挂过该机构颁发的称号,名头诸如全国十佳重点泌尿专科医院、全国百姓放心专科示范医院、中国诚信医院AAA级示范单位等。
按照1998年9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间组织必须挂靠主管单位,然后才能登记注册。中国名医协会网站宣称其主管单位是卫生部,但记者了解到卫生部、民政部没有受理过该协会的登记注册。
在其官网首页,几项数字引起了记者的注意,6家全球国际医疗机构联盟、36项超微创技术全球指定机构、15项医疗及服务荣誉权威认证、33053例康复见证创辉煌记录……点击进去,15项医疗及服务荣誉权威认证下面有一段文字,写着:经过本院多年来的努力,先后被评为“沈阳医院服务质量满意调查十佳单位”——辽宁省质量万里行促进协会颁发、“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中华医院管理学会颁发、“医德医风示范医院”——中国医疗机构协会颁发等15项殊荣,是值得百姓信赖与托付的百年耳鼻喉医院。
记者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根本查询不到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中国医疗机构协会这两个组织。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如果是正规的社会团体,肯定能够查询到该组织的主管单位、业务范围等。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社会组织。
而通过辽宁地区的民政部门的网站,也同样查询不到辽宁省质量万里行促进协会,记者注意到,该协会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只有一字之差,随后也询问了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该促进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辽宁并没有任何分支机构。
王飞告诉记者,以非法协会、不存在的协会颁布的荣誉宣传均涉嫌虚假宣传,对于患者来说属于欺诈。首先,协会应当经审查同意登记,或经过批准设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称号无颁发机构
除此之外,还有三个“打眼”的称号根本没有颁发机构,这些称号是“全国耳鼻喉疾病微创无痛手术示范单位”、“国家重点级耳鼻喉医院”、“辽宁首家耳鼻喉微创治疗中心”。记者注意到,在这些称号中,使用了“全国”、“首家”等字样。
王飞称,根据《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认定、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和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这个‘首家’字样,就违反了通知。”
另外,王飞认为,荣誉是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长期积累的社会正面评价。企业荣誉会提升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进而购买其商品和服务。如果很多荣誉连颁发机构都不存在,则可质疑是医院方面“自己给自己颁发荣誉”,这种行为显然是利用消费者对荣誉信任的心理,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医院(经营者)以此方法使患者(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作为患者,如果有额外损失的,除要求医院返还合同价款外,还可以要求其对其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实习编辑:吴淑桢)
活血逐瘀,消肿止痛。用于跌打损伤,局部瘀血肿胀,筋骨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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