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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间的平衡|原创

摘要: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模糊,与知情权的冲突由来已久。一般检查项目倒还好,但涉及到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传染类疾病检查,比如艾滋病,会让医生陷入两难。

  新郎被新娘感染艾滋,婚检医院和疾控中心其实知情,却未告知新郎。这里面就会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与一般社会人群的生命健康权间,我们该如何做出选择?

  2016被隐瞒的真相:小伙被感染艾滋病毒来自新婚妻子

  受感染的男子认为婚检医院和疾控中心没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时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但也有不少观点认为,医院隐瞒病情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主观上并无过错。到底医院该不该隐瞒病情?

  目前小新已经把医院和疾控中心高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说法。

  无独有偶,在2003在四川也有类似的事件被媒体大肆报道:未来新娘疑患艾滋准新郎有无知情权?

  据《天府早报》报道,日前,恋爱了两年的香港市民梁永浩与四川“艾滋姑娘”周小燕,携手来到四川省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据称,一待手续齐备,他们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四川省首个被允许结婚的“艾滋家庭”。问题是,两次前往民政部门登记时周小燕的的恋人至今仍毫不知情。

  争议焦点

  艾滋病人能不能结婚?

  四川省民政厅主管此项业务的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找出了《婚姻法》字字推敲良久,才艰难地说:根据新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他们去做婚检,但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应当作出慎重提醒。如果两人一致同意不去,而且在结婚声明时确认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民政部门没有权利不发证。而且卫生部门至今没有将艾滋病确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学教授赵小平:保健院应当将小燕的情况告诉梁永浩。登记机关得知此事后,也应该对梁永浩说明检查结果。此外,卫生部门应尽快确认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控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前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到底该不该进行强制婚检?

  结婚涉及到3部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表示。根据相关条文,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检证明,而艾滋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建议,登记机关也不应办理结婚手续。

  他还指出,婚姻登记条例属行政法规,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属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婚检,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据悉,四川省人大已向全国人大正式提出请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面对艾滋,我们该怎么做?

  1.隐私保护边界属立法模糊地带,导致医生在婚检隐私保护的问题上进退维谷。

  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模糊,与知情权的冲突由来已久。一般检查项目倒还好,但涉及到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传染类疾病检查,比如艾滋病,会让医生陷入两难。

  概括来讲有两点内容: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生及其医院在检查出疫情后,有告知当事人和上报疾控中心的义务,同时要保护患者隐私权;2、艾滋病感染者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感染者有义务告诉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

  据此,医生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家属患者的情况,但会明确告知患者,其应该通知相关人员来检测。然而现实中,患者存在诸多顾虑,不少会选择隐瞒病情。

  这里有一组数据。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患者配偶告知情况做的调查发现,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77.1%,希望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21.8%,还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告知。而即便近八成的患者希望由自己告知配偶,但他们时常是“爱在心,口难开”。

  2.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隐私权,且隐私权保护还应以公共利益为限。

  事件矛盾的焦点在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在这个案例里到底哪个更重要?在法学界,对权利冲突的化解,会涉及权利位阶问题的探讨。所谓权利位阶,是指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在此事件中,妻子已感染艾滋病毒,很可能会传染给丈夫,威胁到丈夫的生命健康。而在权利位阶论看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要优先于隐私权的,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连生命健康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还怎么实现?因此,医务人员应该优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患者的隐私权保护需要一定程度上让渡。如果患者没有行使告知伴侣的义务,医生可以不经本人许可就将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

  3.强制伴侣告知制度有助益。“绝对保护”不可取,更重要的是消除歧视。

  艾滋病患者医疗信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受特别保护。但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实行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当患者拒绝告知性伴侣存在的潜在感染艾滋的风险时,医务人员有权进行告知,并且不受法律的处罚。

  比如美国很多州都实行“强制伴侣告知”(InvoluntaryPartnerNotification)制度。在印第安纳州,艾滋病患者对伴侣进行告知是法定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感染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在一些州,例如德克萨斯州,医疗机构要对感染者的全部性伴侣进行告知,不论感染者是否已经进行了告知。其中涉及到的已经不仅是告知配偶,还有对艾滋病病源及其传播路径的追查和阻断,即跟踪接触者的制度(ContactTracing)。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实行类似的制度。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制定的《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机关得对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触者实施调查。但实施调查时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隐私。同时,感染者违反该条例,依第23条规定得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约为人民币6000-30000元)的罚款。

  4.隐私保护应有边界,须补上制度漏洞

  其实,截至目前,国内有4个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告知其配偶,检测单位有权对配偶进行告知。比如,云南省卫生厅下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阳性结果确认后,尽快(不超过1个月)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并为感染者配偶免费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然而,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尚缺乏有关配偶告知的具体政策,出于对感染者隐私的保护,配偶告知主要还是依靠感染者本人进行。

  国家立法层面关于保护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隐私的条款作应修改完善,或出台指导办法,补上防治的制度漏洞,避免因片面保护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要让患者主动“开口”,既要继续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这些疾病患者的误解和歧视,又要为患者及其亲属提供专业的治疗和指导,尽量减少配偶告知的负面效应。

  其他国家关于艾滋的立法保护

  1.国外相关的人权保障制度立法状况

  各国政府一般都通过立法建立艾滋病报告制度和强制血液检查制度

  1)日本:在《艾滋病草案》中规定,医师发现艾滋病患者有通报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有正当的理由怀疑其为艾滋病患者时,应进行必要的质问、劝告、强制其验血等。

  2)韩国:在《防治艾滋病草案》中规定:凡前往韩国定居或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证明其未染有艾滋病病毒。

  3)印度、德国巴伐利亚州、美国夏威夷州法律:均有强制验血的规定。

  2.禁止对艾滋病患者歧视的相关立法

  1)美国:将艾滋病携带者和病人纳入残障人士加以反歧视保护。美国密苏里州规定,在就业、住房、教育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艾滋病患者采取歧视行为视为非法歧视行为;

  2)加拿大:则通过人权法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劳动权利加以规定,并具体由该法所授权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并调查歧视案件;

  3)法国: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保护是将他们看作一个普通病人并由《法国过错解雇法》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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