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全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乙肝做了明确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消化道传染病”不再指所有的“病毒性肝炎”,而是具体到“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乙型病毒性肝炎并非“消化道传染病”,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据统计,全国共有乙肝病毒携带者9300万人。近年来,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食品行业“健康证”被拒,引起社会最广关注。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肝功能正常者可申领健康证
国家为了保护广大乙肝患者利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标准有所改变,不在检查乙肝两对半,只检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健康证。然后如果肝功能保持6个月以上正常,并定期进行检查,那么就会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权利。
对此,济南中医肝病医院专家孙医生说:“政府对类似这样的事情,是非常慎重的。首先,我们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健康,这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这种疾病确实通过日常接触可能造成周围人的感染,国家必然会制定严格的限制措施。”
她指出,如果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可能会对周围的人造成健康的危害,这种限制应该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如果通过科学研究发现,他不可能对周围的人造成伤害,就应给他公平公正的待遇。
专家呼吁:消除歧视任重道远规范治疗迫在眉睫
肝病专家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综合素质不合要求等借口拒绝招收,也没有办法。”社会上,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乙肝恐怖论”,很多人怕与病毒携带者接触。如果整个社会上这种观念不消除,那么即使取消检查、即使乙肝患者能获得健康证,但所受歧视、权利受剥夺的现状仍难改变。
由于乙肝病毒强烈的传染性,导致了社会各界对乙肝患者的严重歧视。目前成年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来源,现在成年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90%来自婴幼儿时期HBV的感染。这时候感染后的肝硬化发生率高达40%,比成年感染高1倍(成年期感染肝硬化发生率为15-20%)。
因此,慢性乙肝携带者不是没有问题,而应当如2000年9月修改后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所说的那样,第一,需要说服患者做肝穿刺作肝病理检查;第二,需要根据肝的病例改变进行适当处理。而对于急性HBV感染后发展的慢性化HBV患者,也要早发现、早治疗才能早治好。
对于肝功能不正常的乙肝患者更应该积极规范治疗,临床研究证明,乙肝病毒本身极具变异性,如果急性乙肝在半年内没能有效治好、将转变为慢性乙肝。慢性乙肝——肝硬化——肝癌,是肝病的“死亡三步曲”。在慢性乙肝治疗过程中,患者较为容易陷入不当治疗或延缓治疗的误区。早期发现并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对预防肝硬化的发生和发展,改善患者预后,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品适用于病毒复制活跃,血清转氨酶ALT持续升高或肝脏组织学显示有活动性病变的慢性成人乙型肝炎的治疗。
健客价: ¥161适用于其它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合用,治疗HIV-1感染。适用于治疗慢性乙肝成人和12岁以上的儿童患者。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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